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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519较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查明:强行超车造成4人死亡!

时间: 2024-12-21 04:13:47

  近日,嘉峪关市政府公布《嘉峪关市“5.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显示:2024年5月19日,嘉峪关市辖区G312国道2999公里696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嘉峪关“5.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5月19日16时23分许,甘肃省玉门市驾驶人马**驾驶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沿国道G312线米处时,与对向车道行驶的由甘肃武威市驾驶人胡**驾驶的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迎面碰撞,造成鲁M*****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马**、乘车人马***、马***现场死亡,乘车人马**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马**,系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1.马***,系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马***,系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后排右侧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3.马**,系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后排左侧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1.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滨州市**汽贸有限公司,法人:王**,实际所有人:马**,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近三年有112条违法记录,均为电子监控记录,仅处理12条,100条未处理。经查,该车于2021年10月由**汽贸有限公司卖于二手车中介周**,后周**又以22000元的价格卖于甘肃籍男子马**,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约定支付4800元运费后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但双方因运费争议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后期周**也再未催促提醒马**办理转让登记手续;2022年12月,马**又以3500元的价格将此车卖于甘肃籍男子马**,仅签订买卖合同,未做转让登记。

  2.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哈密市**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无违法记录。

  3.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哈密市**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3800kg,机动车状态:正常,,无违法记录。

  1.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马**:男,东乡族,驾驶证状态:逾期未换证。近三年该驾驶人名下共有7起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2.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胡**:男,汉族,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该驾驶人名下共有交通违法记录41条,均已处理。

  1.滨州市**汽贸有限公司: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

  2.哈密市**物流有限公司: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

  3.新疆哈密*****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在货物发货单位。

  4.甘肃*****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在货物收货单位。

  1.道路勘查情况:事故现场位于G312国道2999公里696米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向东通往嘉峪关方向,向西通往玉门方向,路面全宽12米,双向两车道,道路设有黄色单虚线为中央分隔线,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此路段路面平坦,视线良好,道路南北两侧均为荒滩。该路段车辆限速80km/h。

  2.定位测量情况: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现场勘查以G312国道上行2999公里700米公里碑为基准点,选取道路北侧沥青边缘线为基准线,由西向东采取直角坐标定位法对现场进行丈量。

  3.车辆停放情况: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头东北尾西南停驶与道路中央;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头西北尾东南大翻于道路北侧荒滩。

  4.地面痕迹情况: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南半幅路面自基准点西22.3米开始有延伸到新L*****号车车轮位置的刹车印痕;现场南半幅路面自基准点东6.25米开始有挫划印痕向东北方向延伸至鲁M*****号车下路点;现场北北半幅路面自基准点30.3米道路边缘有车辆驶出道路的下路点。

  5.车体痕迹情况:新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上半部受损破裂,下半部受损凹陷,有部分脱落;鲁M*****号小型轿车车身前侧受损脱落,车身左右两侧有刮擦印痕,前风挡玻璃及主副驾驶位玻璃受损脱落,左右侧车门受损变形。

  经委托甘肃**司法鉴别判定所鉴定: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等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有关技术规定要求,该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为70.6km/h,不存在超速情节;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有关技术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为 82.2km/h-84.3km/h之间,存在超速情节。

  经委托甘肃**司法鉴别判定所鉴定:马**、胡**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含量和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及品成分,排除驾驶人酒驾、毒驾嫌疑。

  1.事故发生时间确认:根据事故现场G312国道2999公里700米卡口监控视频记录,确定事故发生时间为5月19日16时23分许。

  2.车辆驾驶员确认:根据事故现场勘察、调取的视频监控、调查取证及证人证言,确定事故发生时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驾驶人为马**,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为胡**。

  3.车辆装载情况:经调取新疆哈密*****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货计量单及雄关交警大队于5月22日在嘉峪关******再生资源回收站对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过磅单证实:新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新L****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3800kg,事故发生时装载33690kg的沫煤,排除超载运输情况。

  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马**涉嫌非法营运情况:经调取公安集成指挥平台车辆轨迹信息发现,马**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经常往返与酒泉市肃州区、嘉峪关市、玉门市三地;经对马**同村居民进行询问了解,因小金湾乡交通不便,马**长期驾车搭载同乡居民往返于酒泉市肃州区、嘉峪关市、玉门市三地,并收取费用。6月6日,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函告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对马**涉嫌非法营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6月17日,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回函表示,通过对近三年来12345、12328投诉举报热线群众反映和投诉问题的筛查,均未发现鲁M*****号小型轿车非法营运投诉举报的相关信息,且鲁M*****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及车内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无法对此车辆涉嫌非法营运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马**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导致本次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的主要过错原因;当事人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原因。

  当事人马**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数的限制等不一样的情况,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以及《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允许超出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马**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马***、马**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调查认定,嘉峪关“5.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5.19”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们在安全生产,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短板:

  (一)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马**存在持失效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系安全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多项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明知路面车流量较大对前方通行条件判断不足的情况下强行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玉门市小金湾东乡族乡政府履行“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因公共交通不便,群众长期拼车出行的行为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宣传提示不到位,对辖区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劝导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对驾驶人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不到位。

  (三)嘉峪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未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职责,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对涉嫌非法营运车辆检查不严不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力。

  (四)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雄关、钢城交警大队国道312线市界执勤点对外籍过境车辆警示教育、违法查处等基础工作薄弱,对多次违法未处理的外籍重点车辆未纳入实有化管控。

  (五)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雄关交警大队对易肇事肇祸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不力,路面勤务安排针对性不强。事故中鲁M*****小型轿车强行超车、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暴露出对抢超强会、超速行驶等易肇事肇祸的严重交通违法查处力度不够。

  1. 当事人马**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本起事故中当场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当事人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10%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的处罚。

作者: 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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